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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06年5月11日广西柳州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倒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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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3-10-15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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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06年511日广西柳州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倒塌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06年5111530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广西柳州物资储运贸易总公司发生一起通用门式起重机事故,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事故起重机为桁架式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工作级别:A5,额定起重量:10t,跨度:36m,起升高度:12m,起升速度:7rn/min,大车运行速度:30m/min,小车运行速度:20m/min,露天作业;其主梁为正三角形截面桁架,采用材料为Q235-AFQ235-B的角钢、槽钢,承轨梁用Q235-AF工字钢制造。事故起重机于20058月制造出厂并安装,柳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2006313日检验合格,注册代码为:42704502002006030001

事故发生地为广西柳州物资储运贸易总公司红卫铁路专线货场。事发时,其客户亿康公司业务员到场提货,货物为32m钢板。因所提钢板乖谄渌?8块钢板(每块约10.2m长、2.4m宽、32mm)下面,需翻离后才能取出。经货场当班调度郑某派工,持柳州市安监局特种作业操作证覃某(起重司机)、申某、廖某(司索及指挥)接到调运单后,即操作场内一台10t桁架式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进行翻板吊运工作。3名作业人员前两次起吊两块铜板,第三次吊3块钢板,当第四次将3块钢板(总重18.628)吊起高度约1m、钢板两头离开地面约0.5m时,电动葫芦连同起吊的3块钢板滑到主梁中部,起重机随即发生剧烈颤动,接着一声巨响,该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主梁从中部垮塌,3块钢板坠落地面,电动葫芦随主梁垮塌坠落后摔坏。

事故造成该起重机主粱从跨中处垮塌,跨中桁架结构约2m长的槽钢、工字钢严重扭曲,斜拉角钢撕断裂,电动葫芦随主梁垮塌坠落地面,壳体摔坏,左侧支腿被主梁拉向右倾斜,车轮脱轨,右支腿车轮也脱出行走轨道。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第三十九条规定“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起重机作业人员覃某(起重司机)、申某、廖某(司索及指挥)违反了本条规定,无证作业。

(2)事故起重机严重超载。事故发生时,该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一次性起吊三块钢板,总重18.628t,是其额定起重量的1.86倍,严重超载。同时,电动葫芦连同三块钢板滑向起重机跨中时产生的动载荷,加剧了主梁的负载。致使起重机桁架结构发生塑性变形,从跨中垮塌。

2.间接原因

事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混乱。现场指挥、司索人员在所吊钢板重量不明的情况下,未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盲目指挥、挂钩,起重机司机也在不清楚所吊钢板的重量情况下盲目起吊,违反了起重机械“十不吊”中“超载或重量不明不吊”的原则,导致了严重超载的发生

(三)预防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1.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法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素质,杜绝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情况的发生。

2.起重机械应及时安装超载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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