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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履带吊出租
发布时间 : 2019-11-12 08:33 浏览量 : 106履带吊,汽车吊,门座式起重机械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完善的使用管理制度,可以使劳动防护用品在受控状态正确地发挥作用,有效地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其内容应包括:正确选择、使用、现场存放、维护、更换、培训人员掌握必要的知识、日常监督等。
1.识别每个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提供正确类型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都是为防护特定的危险因素而设计的。一旦选用错误,危害极大。在每个识别出危险因素的工作场地或设备上,清楚地标出需要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标记可以消除从业人员对是否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疑问,提醒从业人员在此必须佩戴防护用品。
2.培训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和维护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
通过适当的指导、演示、员工试用等培训手段,通过口头和书面2种方式,告诉需要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每个从业人员:①为什么必须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需要使用;③怎样使用;④怎样保管;⑤使用中的注意事项。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培训必须达到人人都懂、个个会用的目的。
3.为劳动防护用品提供适当的存放场所
规定在什么地方储存和储存的方法。如果不能直接看到里面存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则应该在储存地点外准确醒目地标示出储存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并保证存取及清点方便。用完后要及时归位。
4.防护用品的维护和更换
任何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效率都可能随时间和重复使用而减少,为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正确的维护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应该建立维护计划。指定一组人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让所有使用它的工人都知道怎样保存、定期清洗和维护、出了问题应由谁负责。为清洗提供物质支持,例如提供好的冲洗、清洗设施。一定要使所有的备件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
5.日常监督是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
工作场所内存在的危害并非每天都引起死亡、受伤和疾病,这就给从业人员一个错觉,认为劳动防护用品是不需要的,因此,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并结合相应的管理手段加强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使用单位根据自己企业的规模,建立安全机构或设立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定期对不同的工作场所进行巡视,识别隐患和不安全行为,包括检查是否在需要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岗位没有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检查人员一定要在发现问题后立即纠正错误行为,并写出不安全情况的书面记录。对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从业人员应给予鼓励,对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从业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要做到持之以恒。
监督检查前应做好人员培训、检查计划、检查表等准备工作,明确检查的目的、范围、时间、参加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结果进行汇总评价,利用“不”字分析法,针对各个环节存在的不适合、不完善、不满意、不足等情况,结合单位的资源情况,对每个环节提出改进目标。通过一点一滴的改善,逐步达到理想的状态。
履带吊,汽车吊,门座式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登记、变更、停用和注销
安装验收
起重机械重新安装(包括移装)使用,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施工监督检验。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
使用登记、变更
1.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2.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3.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号码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蛘呷嗽钡闹ぜ???荷(6)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4.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以下
位置:
(1)有司机室的置于司机室的显著位置;
(2)无司机室的存入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
5.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经过定期检验,并且持检验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未办理停用手续的,定期检验按正常检验周期进行。
6.需要改变起重机械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必须经过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改造,并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实施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在改造完成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验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7.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新使用单位。
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持《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移装的监督检验证书(实施谱暗描、上一周期的定期检验报告和下述资料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8.起重机械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的报废申请,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